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3年度,35號
PCDM,113,智簡,35,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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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子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71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子儀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補充、更正外,其餘均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3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 限)欄所載「00000000」,均應更正為「00000000」。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所載「並有扣押筆錄」,應補充 為「並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 筆錄」。
 ㈢證據部分補充「本院112年聲搜字671號搜索票影本1份」。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詹子儀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 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 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㈡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自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 12年4月7日為警搜索查獲為止,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 罪事實欄所載網站上,接續刊登販賣仿冒如附表所載商標商 品之訊息,而接連販賣予不特定買受人之行為,係於密切接 近之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依接續犯論以 一罪。
 ㈢刑法第57條科刑審酌:
  本院審酌被告詹子儀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須經過 權利人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



間,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公開陳列販 售品質低劣侵害如附表所示告訴(被害)人等商標權之商品 ,對告訴(被害)人等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 易秩序,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 足取;復參酌其無前科而素行良好、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販售仿冒商品數量,暨其於警詢中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偵查卷第9頁),及犯罪後坦認 犯行之良好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經送 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商標商品,此有告訴(被害)人等出具之 鑑定報告在卷可憑,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仿冒DIOR指甲貼 紙7件」,因無法鑑定真偽,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 大隊偵查第一隊公務電話記錄表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69 頁),難認前開物品亦係仿冒商標商品,爰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㈡又被告透過販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商品給警方,而取得之新 臺幣(下同)50元為被告因犯罪所獲得之金錢,乃被告之犯罪 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款規 定宣告追徵(運費60元之部分乃由貨運公司收取之運送貨物 代價,且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該運費最終係由被告自行獲取, 尚難認係被告因反本件犯罪所獲得之利益或所得,故就運費 之部分尚難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褚仁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商標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1 仿冒CHANEL商標指甲貼紙2件 (警員蒐證購入) 00000000 (119年1月31日) 00000000 (121年11月30日)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2 仿冒CHANEL商標指甲貼紙41件 00000000 (119年1月31日) 00000000 (121年11月30日)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3 仿冒CHANEL商標美甲飾品332件 00000000 (119年1月31日) 00000000 (121年11月30日)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4 仿冒GUCCI商標指甲貼紙12件 00000000 (116年8月31日)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未提告) 5 仿冒LV商標美甲飾品179件 00000000 (115年8月31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告) 6 仿冒HERMES商標指甲貼紙9件 00000000 (116年12月15日) 埃爾梅斯國際(提告) 7 仿冒YSL商標指甲貼紙17件 00000000 (117年2月29日) 法商伊芙聖羅蘭香水公司(提告) 8 仿冒YSL商標美甲飾品23件 00000000 (117年2月29日) 法商伊芙聖羅蘭香水公司(提告)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1174號
  被   告 詹子儀 女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以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理由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子儀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商 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並取得商標權,指 定使用於特定商品類別,且現仍在商標權專用期間,未得商 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 之註冊商標,且明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得販賣、意圖販賣 而持有、陳列輸出輸入,亦明知其於民國000年0月間起 ,以通訊軟體「微信」向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 所購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未經如附表所示之商 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 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竟仍基於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 內,利用手機連接網際網路至蝦皮購物網站後,以其所申設 之帳號「babymete」登入後,刊登販售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 標商品,供瀏覽網頁之不特定買家選購,而以此方式陳列、 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嗣經先行員警蒐證並送鑑定後,於 112年4月7日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處 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冒用上開商標之仿冒商品共計620 件。   
二、案經附表所示商標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子儀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 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蝦皮購物網站翻拍照片、 蝦皮購物網站帳號申設人資料、統一超商交貨便寄件資料、 通聯調閱查詢單、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委任狀、鑑



定意見書、商標註冊詳細報表及陳報狀、法商路易威登馬爾 悌耶公司刑事告訴狀、委任狀、商標註冊詳細報表、鑑定報 告書及商標授權書、埃爾梅斯國際刑事告訴狀、鑑定報告書 、商標註冊詳細報表及刑事委任狀、法商伊芙聖羅蘭香水公 司鑑定報告書及委任狀、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函、鑑 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詳細報表及委任狀等資料在卷可佐,足 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第2項透過網路方式非法 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陳列 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又被告本於營利之目的,自000年0月間起以通訊軟 體「微信」向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所購入如附 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復於上開期間,販賣及意圖販賣而 持有、陳列前揭仿冒商品,係持續侵害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 商標專用權,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是依社會 一般通念,尚無從切割為複數犯罪行為分別評價,應認接受 一次刑法之評價即為已足,請各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至 本件扣案冒用被害人商標之商品(除附表編號1無法鑑定真 偽外),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檢察官 褚 仁 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商標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1 仿冒DIOR指甲貼紙7件 無法鑑定真偽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2 仿冒CHANEL指甲貼紙41件 00000000 (119年1月31日) 00000000 (121年11月30日)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3 仿冒CHANEL美甲飾品332件 00000000 (119年1月31日) 00000000 (121年11月30日)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4 仿冒GUCCI指甲貼紙12件 00000000 (116年8月31日)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未提告) 5 仿冒LV美甲飾品179件 00000000 (115年8月31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告) 6 仿冒HERMES指甲貼紙9件 00000000 (116年12月15日) 埃爾梅斯國際(提告) 7 仿冒YSL指甲貼紙17件 00000000 (117年2月29日) 法商伊芙聖羅蘭香水公司(提告) 8 仿冒YSL美甲飾品23件 00000000 (117年2月29日) 法商伊芙聖羅蘭香水公司(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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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