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1814號
PCDM,113,審附民,1814,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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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14號
原 告 顏麗芬

被 告 賴昱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00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提起後第二審辯論終 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此 在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由上可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附帶於刑事訴訟,此為先 決條件。經查,檢察官就告訴人顏麗芬併辦部分並不合法, 業經本院以刑事判決退併辦在案,有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500號判決可憑,是告訴人顏麗芬被詐欺部分非在本件刑 事訴訟之範圍內,其自不得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甚 明,是認起訴不合法,自應依法駁回之。此為程序判決,原 告仍得另行依法提起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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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