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1509號
PCDM,113,審附民,1509,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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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09號
原 告 江意蘋
被 告 賴羿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2
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39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第8條至第10條之裁定者 ,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89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賴羿傑因涉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 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24號審理在案,嗣經本院依刑事 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規定,將該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與該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39號刑事案件合併審理,爰依前開 規定,將本件原告對被告賴羿傑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併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秉弘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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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