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1268號
PCDM,113,審附民,1268,202407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68號
原 告 彭秀珍
被 告 賴昱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00號詐欺刑事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提起後第二審辯論終 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此 在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由上可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附帶於刑事訴訟,此為先 決條件。經查,檢察官就被害人彭秀珍併辦部分不合法,業 經本院以刑事判決退併辦在案,有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 00號判決可憑,是被害人彭秀珍遭詐騙部分,非在本件刑事 訴訟之範圍內,其自不得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甚明 。綜此,本件起訴不合法,自應依法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