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倪家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377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1年度偵字第43774號被告倪家家犯商標法罪,前經新北地檢 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 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3月16日期滿。扣案之物, 除紅包袋70個經檢察官不起訴確定,業已發還;其餘扣押物 (詳扣押目錄表),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 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其立法理由略以:「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 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 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 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 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 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 ,是商標法第98條為刑法沒收章之特別規定,應依刑法第11 條但書規定優先於刑法沒收相關條文適用。再按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乃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係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 112年2月22日以111年度偵字第4377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 訴期間為1年,依職權送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 產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121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而 確定,並已於113年3月16日期滿一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處分書、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又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
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商標之物, 有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81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手 機通訊軟體LINE群組「一件批秋冬批發」貼文截圖、萬國法 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 商品鑑價報告書等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7至20、22至27、52 至54反、57至76反、104至105反、112至112反頁),故聲請 人聲請就上開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件數 商標權審定號 1 仿冒「哆啦A夢DORAEMON(小叮噹)」商標門簾 5組 00000000 2 仿冒「HELLO KITTY(凱蒂貓)」商標門簾 18組 00000000 3 仿冒「POMPOMPURIN(布丁狗)」商標筆套 7個 00000000 4 仿冒「BABYCINNAMON(大耳狗)」商標筆套 4個 00000000 5 仿冒「HELLO KITTY(凱蒂貓)」商標筆套 2個 00000000 6 仿冒「MY MELODY(美樂蒂)」商標筆套 1個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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