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131號
PCDM,113,單聲沒,131,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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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淑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796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112年度偵字第7964號被告李淑文犯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 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 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期滿。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 示新臺幣1,000元為犯罪所得,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扣 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仿冒任天堂商標小夜燈23件為侵害商 標權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商標 法第98條所明定。末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 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定有明定。再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 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3 月2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796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 間為1年,嗣已於113年6月21日期滿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 分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 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仿冒如附表「商 標註冊證號/審定號」欄所示商標之商品一節,為被告所不 否認,並有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書1份、智慧局商標檢索系 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6份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佐,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 ,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 沒收。另扣案附表編號2所示現金,為被告自行繳回之犯罪



所得一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收據可佐,亦應宣告沒收。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 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11條、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商標註冊證號/審定號 商標權人 鑑定書 1 仿「Pokémon」玩具燈 23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徐宏昇律師鑑定意見書 2 現金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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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