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672號
PCDM,113,單禁沒,672,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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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承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010號、第189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
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壹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10 號、第1890號(聲請書漏載)被告莊承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 於民國113年2月25日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518公克),爰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10號、第18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並於113年2月25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或 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0518公克),經鑑定結果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 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確 屬違禁物無疑,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宣 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 品難以析離,自應包含於上開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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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