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順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1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0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壹捌捌肆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3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被告邱順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 該案所查扣物品(白色粉末1包,淨重0.1905公克),經鑑 驗結果屬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 0年12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 可稽;且因此毒品(屬於違禁物)已附著於該包裝袋,而均 難以單獨析離,爰依法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 持有,且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 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 13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存卷可參。而被告於110年11月11日為警查扣之白 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1884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含 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2 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及扣案物照片 等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無訛,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 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罄部分 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至與上開毒品一同扣案之針筒1支,業經檢察官處分銷毀,有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1紙存卷可考 ,亦非聲請範圍,本院爰不予審究,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