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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4年度,1726號
TNEV,94,南簡,1726,200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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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726號
原   告 上河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文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陸佰元,
  應繳裁判費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叁佰叁拾元。
 ㈡提出現任管理委員當選證明、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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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