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3年度,846號
PCDM,113,交簡,846,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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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8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文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 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 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仍執意駕駛車輛,其行為對 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且其前已因飲用酒類之同類公 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猶未能記取教訓,再犯本案犯 行,顯然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爰參照司法院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有延長矯治期間之必要,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 日院文孝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 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暨被告之素行( 參本院卷之前案紀錄表)、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 境等行為人生活狀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簡群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688號
  被   告 吳文貴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新北○○○○○○○○)       現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文貴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 交簡字第2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2 月31日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於113年5月19日9時 許,在新北市三重區力行路2段之某檳榔攤(地址不詳)內 ,飲用含酒精成分之保力達100ml、啤酒300ml後,仍基於酒 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行經新北市三重區力 行路2段與三和路4段口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並經警 於同日13時1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7毫 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文貴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 效果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 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及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附卷可稽,足認 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0.25毫克以上之罪 嫌。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全國 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檢 察 官 簡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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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