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605號
PCDM,112,附民,2605,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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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05號
原 告 唐僑宏
被 告 姜富程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73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 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 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 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 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二、本件被告姜富程被訴詐欺等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 2日判決在案,然原告既已於112年12月19日對被告姜富程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裁定 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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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