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359號
PCDM,112,附民,2359,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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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59號
原 告 許桂玲

被 告 曹美英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04號、
第2005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1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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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