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354號
PCDM,112,附民,2354,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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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54號
原 告 賴秀枝


被 告 黃品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04
號、第2005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169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0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827號追加起訴,然該追 加起訴被告涉犯對原告部分詐欺取財等犯嫌之追加起訴程序 違背規定,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004號、第2005號、1 13年度金訴字第116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即該判決附表三編 號5部分)在案,然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已聲明如本 件諭知被告不受理,請求法院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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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