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727號
PCDM,112,附民,1727,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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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27號
原 告 蕭欣怡
被 告 朱孝
現另案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為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
96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改分為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3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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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