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簡上附民字,112年度,4號
PCDM,112,原簡上附民,4,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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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陳黃壽美



被 告 吳淑真
王澄智

余家駿
童曉婷

梁周龍



張中正
劉孟憲
許靖瑜
吳誌偉
藍繼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簡上字第2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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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