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288號
PCDM,111,訴,1288,2024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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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88號
被 告 寧祖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湯明純
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5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寧祖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寧祖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13年5月6日予 以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7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 稱另案),而因本院同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署)借被告執行另案被告已於113年7月24日起開始執行 等情,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執癸字第7755號執行指 揮書(甲)、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88號卷第539至552頁)。本院審 酌本案業於113年7月23日宣判,且被告現因另案入監執行, 本院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爰依前揭規定,自 被告開始執行另案之日即113年7月24日起,撤銷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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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