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16號
CHDV,113,重訴,116,2024072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原 告 大鉦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佑靖

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
被 告 全勝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全勝資產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雪李
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段奇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執行案號:113年司執字第21355號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萬8240元,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以113年補字第328號裁定原告應於10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
大鉦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勝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