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 告 尤粘玉碧
訴訟代理人 尤溱鎂
原 告 尤福興
訴訟代理人 尤昭奇
原 告 尤再興
尤進興
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被 告 尤福成
訴訟代理人 尤信雄
陳畇秀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7月24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