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1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陳寶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36,639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05,678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8,608元及其中新台幣26,160元自民國11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445,546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268,559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台幣9,536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略以:
一、被告陳寶元於民國108年7月9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 ,150,000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08 年7月15日起至118年7月15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 指數加碼年利率2.84%(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59%+2.84%= 4.43%)機動計息。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 【借據第二條】;並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 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二、又被告陳寶元於108年7月9日向原告借款1,050,000元整,
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借款期限自108年7月15日起至 123年7月15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 2.44%(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59%+2.44%=4.03%)機動計息 。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借據第二條】 ;並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 次清償。
三、上開借款均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 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約定書(一般約定 條款)第四條】。
四、被告另於108年7月9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卡號:00 00-0000-0000-0000),依約定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最遲應於帳單列印之繳納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完全付清帳單 上累積應繳納總金額,如未完全付清,則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以聲請人核定之循環信用利率計收循環利息【依據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三項請求】。另違約金部分,未 依約繳款後,第一個月當月計收300元整、延滯第二個當 月計收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500元整(即收取延 滯繳款最長三個月未繳之1,200元違約金),截至帳單結帳 日113年4月7日止,共尚欠未獲清償之債務為28,608元(內 含消費款26,160元、利息1,330元及違約金1,118元)。 五、詎借款部分被告自112年10月起未依約定繳納本息,雖旋 經催告被告,仍未全數清償,依所簽立之借據暨約定書第 五條第㈠條之規定,於「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時,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得對其所負一切債務 主張視同到期,應將如附表所示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為此依兩造契約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肆、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消費者貸款借據、委託 代償暨扣款授權書、個人購屋貸款借據、約定書、交易明細 查詢、簡易資料查詢、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帳單查詢 、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 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兩造消費借貸契約及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 請求㈠被告給付原告1,336,639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㈡被告應給付原告805,678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㈢被告應給付原告28,608元及其中26,160 元自11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 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 假執行。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
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編號 債權本金(新台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336,639元 自民國112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43 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 805,678元 自民國112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03 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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