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48號
CHDV,113,補,548,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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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聖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贊升


被 告 劉芷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新北市○○區○○段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
2年1月起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新北市○○區○○段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
12年1月起迄今異動索引(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
四、查報上開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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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