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64號
CHDV,113,補,464,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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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張榮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員林服務中心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
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異動索引(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
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二、查報被告占用上揭系爭1396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
將來依實際測量為準)?再以113年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
下同)4萬4000元/㎡計算後,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
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若訴訟標的總價額小於或等於50萬
元,將移本院簡易庭審理)
三、以地籍圖謄本之影本,繪製上面所稱約略被占用位置。並說
明被告現以何物占用?或現供被告作何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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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