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62號
CHDV,113,補,362,2024070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郭美伶
訴訟代理人 蘇裕昇
被 告 陳耀濱
陳耀林
陳立珊
莊翠純
陳閔偉
陳林玉香
陳偉
陳國華
李陳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萬1831元(47
萬9023元+101萬3447元+127萬9361元=277萬1831元;計算式
詳如起訴書狀所附「附表1」所示,惟原告合計總價額誤載
為277萬183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522元,請如期
補繳。
二、請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
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及構造,並將約
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並應查報房屋或地
上物等現有無人使用?如有,為何人所有或使用?現做何使
用?
⒉出入道路(現行道路、道路名稱;請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
影本上)。
三、宜說明為何請求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為「
變價分割」?無法為「原物分割」?
四、上開系爭318、423、432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耕地),能
否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為原物分割?若是可以,最多可分割
多少筆?建議原告宜向彰化地政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