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暫家護字,113年度,303號
CHDV,113,暫家護,303,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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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
113年度暫家護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A03

相 對 人 A09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A03;被害人子女A06A07;被害人其他家庭成員A05A04A08A01A02。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A03、被害人子女A06A07、被害人其他家庭成員A05A04A08A01A02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母,有酗酒習慣、情緒起 伏很大,心情不佳時會對家人情緒勒索、言語霸凌,曾於民 國112年3月12日在房間內吼叫、摔東西,拿刀子跟剪刀亂砍 亂刺、毀損家中物品,並作勢攻擊、揚言要殺全家。又於11 3年6月11日19時許,因不滿聲請人與胞弟A08太晚告知小孩 畢業典禮時間,與聲請人發生口角,辱罵聲請人及A08,摔 空氣清淨機、衝去房間拿水果刀,A08為將水果刀奪下,於 過程中右手食指及左小臂遭劃傷。相對人另於113年6月12日 11時許,連續撥打電話騷擾聲請人配偶A04,並於當日17時 許傳送:「你這個垃圾_竟然不接我電話_你就算是狗_也要 忠誠_對的主人_要把你宰割的人你_你的眼睛真是瞎了_我就 在等你們告我啊」、「就算你要忠誠_也要跟對人吧_又把你 賣狗肉的人_連你的兒子也是他們的仇人_你還真信他們_不 信你等著看吧_誰會把你脫下水_生你這個畜生笨死了_我都 敢留下證據你們就告我吧」等訊息給聲請人,令聲請人與家 人心生畏懼、精神壓力很大。相對人所為係對聲請人及家人 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且聲請人與家人 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此依家庭暴 力防治法之規定,暫時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2、4 、10款內容之保護令等情。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母親,兩造間為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條第3款規定之家庭成員,其與家人遭受相對人實施上 開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情, 業據提出警詢筆錄、空氣清淨機及相框等家中物品毀損照片 、A08受傷照片、來電紀錄及訊息截圖、全戶戶籍資料、聲



請人子女社群軟體限時動態檔案暨截圖、相對人語音留言檔 案、兩造對話錄音檔案、家庭暴力通報表等件為證,堪認聲 請人對家庭暴力之事實已有相當之釋明。本院認為暫時核發 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至聲請人其餘主張及聲請 ,因尚有需待調查之處,應待審理通常保護令之核發時,再 予准駁。
三、本院將繼續進行通常保護令事件之審理程序。聲請人或相對 人若對本院所核發之暫時保護令有不服,或有不同意見,得 於本院審理通常保護令之期間,隨時以書狀向本院提出陳述 ,或提出有利於己之證據以供調查。又相對人如有違反本保 護令內容之行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為違反保 護令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 萬元以下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本裁定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附註: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6項規定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 效。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 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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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