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37號
CHDV,113,救,37,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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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張仁瑋
相 對 人 白富松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98號),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 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 之,此觀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即明。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業據其提出 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堪 予採信;又聲請人提起之解除契約等事件訴訟(下稱本案事 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調取本案事件卷宗核閱 無誤。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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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