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75號聲 請 人 倪㜃富即倪宜琳上列聲請人倪㜃富即倪宜琳因與相對人康洛湖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康洛湖(住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弄00號)之 戶籍謄本(記事省略)。二、確認相對人康洛湖之地址及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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