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97號
CHDV,113,司拍,97,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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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張煌聖

李名倫
前列二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張煌聖等二人因與相對人宋明山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張煌聖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相對人姓名(因聲請狀漏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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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