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97號聲 請 人 張煌聖 李名倫 前列二人共同上列聲請人張煌聖等二人因與相對人宋明山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張煌聖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確認本件相對人姓名(因聲請狀漏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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