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01號
CHDV,113,司拍,101,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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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尤漢卿



代 理 人 陳振魏

上列聲請人尤漢卿因與相對人陳振聰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尤漢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尤漢卿、相對人陳振聰身分證字號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提出正確之聲請狀。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536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所有權人陳振聰,全部)。
三、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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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