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885號債 權 人 劉翠幸 上列債權人劉翠幸因與債務人劉政劭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翠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請更正聲明為: ㈠債務人劉政劭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陳鵬文所得之遺產範圍 內給付...。 ㈡程序費用由債務人劉政劭於繼承自被繼承人陳鵬文所得之 遺產範圍內負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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