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250號債 權 人 彰化縣福興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粘銘燦 債 務 人 周志賢即周彥宏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0,660元,及自民國112年10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09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 開利率加1成,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2成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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