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913號
CHDV,113,司促,6913,2024070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913號
債 權 人 陳冠誠

上列債權人陳冠誠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冠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送達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