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再更一字,113年度,1號
CHDV,113,再更一,1,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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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
審原告 陳楷楨(即陳老建之承受訴訟人)



詹牡丹(即陳老建承受訴訟人)


陳楷模(即陳老建承受訴訟人)

陳淑媛(即陳老建承受訴訟人)

陳楷豊(即陳老建承受訴訟人)

再審被告 陳金田
陳金炉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56號監護宣告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 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 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經查:再審原告陳老建提起再審之訴後,於訴訟繫屬之民國 113年4月14日死亡,經其繼承人陳楷楨聲明承受訴訟,由本 院將上開聲明承受訴訟狀送達再審被告,再於113年6月6日 以113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裁定其餘繼承人即詹牡丹陳楷模陳淑媛陳楷豊承受本件訴訟,有本院送達證書、上開裁 定在卷可參。惟因詹牡丹經陳楷楨另案聲請為監護宣告,現 由本院家事庭以113年度監宣第256號監護宣告事件(下稱系 爭監護宣告事件)受理乙節,已據陳楷楨以民事陳報狀陳明 在卷,並有本院113年5月8日彰院毓家宜113監宣256字第113 9005880號函可佐。本院審酌詹牡丹於本事件有無完全訴訟 能力,係以系爭監護宣告事件之認定為先決問題,是依前開 法條規定,本事件即有於系爭監護宣告事件終結前,停止訴 訟程序之必要。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



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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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