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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15號
CHDV,109,訴,1015,202407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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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15號
原 告 羅惠玲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被 告 施楨聲(兼張瑞鈺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徐湘閔律師
被 告 張裕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被 告 陳瑞賢(即黃張碧雲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美月
被 告 國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麗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李維仁律師即李睿明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廖寶鳳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忠

被 告 楊佳晏
楊曜丞
黃王淑裁
黃振龍(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 號
黃清和(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

黃靜如(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


黃振樟(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

黃瑶儐(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

黄玉卿(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美(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

黃玉琴(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

黃佩
吳謝翠容
謝季容
謝卷書
謝宜家

駱慧文(即謝臥龍之承受訴訟人)

謝依娜(即謝臥龍之承受訴訟人)

謝依芳(即謝臥龍之承受訴訟人)

呂明輝(即謝彩珠之承受訴訟人)

呂淑媛(即謝彩珠之承受訴訟人)


呂綉文(即謝彩珠之承受訴訟人)


呂惠媚(即謝彩珠之承受訴訟人)


謝慧珠

曾慶樺
謝曾碧雲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弄0號 曾碧
貞 住彰化縣○○鎮○○路0○00號
曾金
曾德
曾滋聰
曾政卿
曾鐘霆

曾張惠(即曾秀輝之承受訴訟人)

曾俊
曾俊
曾麗淑 住○○市○區○○路000號 曾張葉
住○○市○○區○○○路000號0樓
曾建璋
曾建利
曾麗香
曾麗菊
曾彩雪
劉振祥(兼張邁之承受訴訟人)

劉麗勤(兼張邁之承受訴訟人)

劉淑芬(兼張邁之承受訴訟人)

張慧姍(兼張邁之承受訴訟人)


張逸紳(兼張邁之承受訴訟人)

劉淑綿(兼張邁之承受訴訟人)

陳宥蓁
陳小娟
陳世民
陳文
張文瑜
林冠廷

林冠宏
林峻宇
被 告 陳又睿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繼康
訴訟代理人 余岳勳律師
複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 被 告 張憲勝 住○○市○○區○○街0段00巷00號0樓
張憲騰
被 告 張宗保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陳劉勝
陳昭仁
陳榮進(兼陳邱正之承受訴訟人)

王羿涵(兼陳邱正之承受訴訟人)

王羿雯(兼陳邱正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興
被 告 陳素娟(兼陳邱正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宏
陳碧雲
陳碧玫
陳碧卿
陳麗雪
陳慧貞(兼陳錫銘之承受訴訟人)

陳敏慧(兼陳錫銘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澤(兼陳錫銘之承受訴訟人)

廖永鋐 住雲林縣○○鎮○○街00號 廖學
儒 住○○市○區○○○路000○000號
廖學耕
張瓊
張瓊


李彩雲
張游色
張榮治
張榮造
張凱旗(即張瑞呈之承受訴訟人)

張弘旻(即張瑞呈之承受訴訟人)


張巧靜(即張瑞呈之承受訴訟人)


張瑞輝

張濟美

張濟猷
張濟鼎 住○○市○○區○○街000號0樓 李邦夫
即黃楊月枝之承受訴訟人)

李燕芬即黃楊月枝之承受訴訟人)

李燕玲即黃楊月枝之承受訴訟人)


李燕真(即黃楊月枝之承受訴訟人)

李維昌即黃楊月枝之承受訴訟人)

張美月
張宴誠

張世煌
張世增
被 告 張群民(兼張閎棋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被 告 張仁耀 住○○市○○區○○○路000號 張振吉 住彰化縣○○市○○路00巷00弄00號
張振榮
張振福
徐世鈴
張錫倫

張錫恩
張錫山

被 告 張瑞洲(即張貴榜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被 告 張吳美玉(即張貴榜之承受訴訟人)


張瑞峯(即張貴榜之承受訴訟人)

張瑞倫(即張貴榜之承受訴訟人)

張昭男
張昭明
張瑞仁
張瑞發
張春音
張春重
張春華
呂雪
張陳麗華
張瑞郎
張瑞棟
張瑞杰
張書全
張瑞堂
張順安
張順定
張重銘
張重斌
張漢文
張春景

張春來
張春旭
張立杰
張鈞
張文進(即張麗娟之承受訴訟人)

黃芳贊(即黃張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勻純(即黃張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郁銘(即黃張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黄端端(即黃張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暐筑(即黃張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姿穎(即黃張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筱晴(即黃張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張志成 住彰化縣○○市○○街00號7樓之5 張鳳
麟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號
張嘉訓(即張瑞年之承受訴訟人)

張嘉裕(即張瑞年之承受訴訟人)

張靜宜(即張瑞年之承受訴訟人)


許正君
陳煌盛
陳菀
受告知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廖寶鳳楊忠候、楊佳晏、楊曜丞、黃王淑裁、黃振龍 、黃清和、黃靜如、黃振璋、黃瑤儐、黃玉卿、黃麗美、黃 玉琴、李維仁律師即李睿明之遺產管理人、謝黃佩珊、吳謝 翠容、謝季容、謝卷書、謝宜家、駱慧文、謝依娜、謝依芳 、呂明輝、呂淑媛、呂綉文、呂惠媚、謝慧珠、曾慶樺、謝 曾碧雲、曾碧貞、曾金盾、曾德財、曾滋聰、曾政卿、曾鐘 霆、曾張惠、曾俊仁、曾俊庸、曾麗淑、曾張葉、曾建璋、 曾建利、曾麗香、曾麗菊、曾彩雪、劉振祥、劉麗勤、劉淑 芬、張慧珊張逸紳、劉淑綿陳宥蓁、陳小娟、陳世民陳文德、張文瑜、林冠廷、林冠宏、林竣宇、陳又睿、陳繼 康、張憲勝、張憲騰張宗保陳劉勝、陳昭仁、陳榮進、 王羿涵、王羿雯、王興國、陳素娟、陳志宏、陳碧雲、陳碧 玫、陳碧卿、陳麗雪、陳慧貞、陳敏慧陳文澤、廖永鋐、 廖學儒、廖學耕、張瓊芬、林張瓊芳、李彩雲張游色裁、 張榮治、張榮造、張凱旗、張弘旻、張巧靜、張瑞輝、張濟



美、張裕棠、張濟猷、張濟鼎、李邦夫李燕芬李燕玲、 李燕真、李維昌應就其被繼承人張長生所遺坐落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分之1、同段413地號土地應有部 分6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張吳美玉、張瑞峯、張瑞倫、張瑞洲應就其被繼承人張 貴榜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90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張文進、黃芳贊、黃勻純、黃郁銘、黃端端、黃暐筑、 黃姿穎、黃筱晴應就其被繼承人張麗娟所遺坐落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2分之2辦理繼承登記。四、原告與附表一編號1之被告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10100.25平方公尺土地分割為附圖乙案及附表二所示 ,並按附表三所示金額互為補償。
五、原告與附表一編號2之被告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371.04平方公尺土地分割為附圖乙案及附表四所示。六、訴訟費用由原告及附表一所示被告按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 之比例」及備註欄記載分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 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1.被告陳邱正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死亡,經其繼承人陳榮進陳素娟、王羿涵、王羿雯承受訴訟(卷二第77、197頁)。 2.被告曾秀輝於110年9月12日死亡,經本院裁定其繼承人曾張 惠、曾俊仁、曾俊庸、曾麗淑承受訴訟(卷二第343頁、卷三 第109頁)。
 3.被告曾鄭玉嬌於110年9月9日死亡,經本院裁定其繼承人曾 鐘霆、曾滋聰、曾政卿承受訴訟(卷二第427頁、卷三第109 頁)。
 4.被告陳錫銘於111年1月5日死亡,經本院裁定其繼承人陳文 澤、陳慧貞、陳敏慧承受訴訟(卷三第167、445頁)。 5.被告黃金德於110年1月11日死亡,經本院裁定其繼承人黃清 和、黃瑶儐、黃玉卿、黃玉琴、黃麗美、黃振龍、黃振樟、 黃靜如承受訴訟(卷三第169頁、卷四第311頁)。



 6.被告黃楊月枝於110年11月6日死亡,經其繼承人李邦夫、李 維昌、李睿明、李燕芬李燕玲、李燕真承受訴訟(見卷三 第171、297-308頁)。
 7.被告張邁於109年12月27日死亡,經本院裁定其繼承人劉振 祥、劉麗勤、劉淑芬、張慧姍、張逸紳、劉淑綿承受訴訟( 卷三第173、445頁)。
 8.被告謝臥龍於111年6月20日死亡,經本院裁定其繼承人駱慧 文、謝依娜、謝依芳承受訴訟(卷三第175、445頁)。 9.被告國滎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國滎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陳 美麗,業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卷三第187頁)。  10.被告李睿明於112年2月4日死亡,經其遺產管理人李維仁律 師承受訴訟(卷三第419頁、卷四第221頁)。  11.被告張瑞呈於111年7月31日死亡,經本院裁定其繼承人張凱 旗、張弘旻、張巧靜承受訴訟(卷三第209、447、448頁)。 12.被告張瑞年於112年5月26日死亡,經本院裁定其繼承人張嘉 訓、張嘉裕張靜宜承受訴訟(卷三第469頁、卷四第345頁) 。
13.被告張麗娟於111年5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張碧雲、張 文進,經黃張碧雲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張文進承受訴訟 (卷三第177、401頁、卷四第389頁)。黃張碧雲於112年10月 13日死亡,經原告聲明其繼承人黃芳贊、黃勻純、黃郁銘、 黄端端、黃暐筑、黃姿穎、黃筱晴承受訴訟(卷四第179、30 3頁、卷五第23頁)。
14.被告謝彩珠於110年7月31日死亡,經本院裁定其繼承人呂明 輝、呂淑媛、呂綉文、呂惠媚承受訴訟(卷三第441頁、卷四 第389頁)。
15.被告張貴榜於113年1月29日死亡,經本院裁定其繼承人張瑞 洲、張吳美玉、張瑞峯、張瑞倫承受訴訟(卷四第357、421 頁)。 
16.被告王羿涵、楊佳晏、楊曜丞於訴訟繫屬中已成年,經原告 聲明承受訴訟(卷五第23、27頁)。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 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 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繫屬中: 1.張瑞鈺將其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 部分移轉予施楨聲,施楨聲聲請承當訴訟,經兩造同意,應 予准許(卷二第159-163、189頁)。 2.黃張碧雲將其應有部分(非繼承張麗娟部分)移轉予黃芳贊



,黃芳贊又移轉登記予陳瑞賢,陳瑞賢聲請承當訴訟,經兩 造同意,應予准許(卷二第275、301、317、319、349頁)。 3.張閎琪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張群民張群民聲請承當訴訟, 經兩造同意,應予准許(卷四第107、133、135頁)。  4.張靜宜、許正君、陳煌盛陳菀泓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 被告國滎公司,因國滎公司未聲請承當訴訟,仍列其等為被 告。
三、本件張世煌、張群民、施楨聲、國滎公司、陳又睿、陳繼康 、張宗保張裕棠、陳瑞賢、李維仁律師即李睿明之遺產管 理人、黃芳贊、黃勻純、黃郁銘、黄端端、黃暐筑、黃姿穎 、黃筱晴以外之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
㈠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10,100.25平方公尺土地( 下稱412地號土地)為原告與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告共有,同 段413地號、面積371.04平方公尺土地(下稱413地號土地) 為原告與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告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一 所示。上開2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鄉村區 、使用地類別均為乙種建築用地,無不能分割之原因,惟無 法協議分割,為此請求判決分割。又共有人張長生、張貴榜 、張麗娟已死亡,其等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 辦理繼承登記。
㈡不同意2筆土地合併分割,不同意413地號土地變價分割,只 有412地號土地要鑑價補償。主張依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1 12年9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甲案分割,對鑑定結果沒有意見 。甲案原告將各共有人土地為一較為方正之形狀分配,且張 長生繼承人眾多,未辦繼承登記,將其規劃6米寬臨接道路 ,將來分割繼承後,可留設6米道路出入,並延留設之6米道 路由東向西分割,不致浪費土地。而其餘共有人依取得面積 ,依比例公平留設臨路寬度。被告施禎聲所提乙案將自己留 設較大臨路寬度,而非依比例公平留設臨路寬度,顯為損人 不利己。被告張裕棠所提丙案,412地號土地本即有面臨道 路,無庸再浪費土地留設8米寬度道路,況且張長生應有部 分由於未辦繼承,繼承人眾多,其土地分配為L型,不利於 將來分割,且浪費土地,不利整體規劃。又將國滎公司分成 ㄣ字型,不利國滎公司。陳瑞賢所提丁案,只有針對小面積 的人臨路,原告臨路寬度不足,將成畸零地,無法申請合法 建築,且長度過長無法有效利用土地,另張長生之土地為凹 字型,其繼承人眾多,根本不利土地分割,徒增土地之浪費



。此外,國滎公司臨路至主要分配區域間之土地,若留設6 米道路,尚有諸多畸零地無法使用,造成土地浪費。原告所 提甲案原則上除是原先利用位置外,讓大家都可以使用6米 寬道路,而非只單獨針對某幾部分人臨路,一部分人沒臨路 ,顯係基於公平性,使各共有人分得土地能有效利用,不會 造成過多畸零地無法使用,對各共有人較公平無疑等語。並 聲明:⑴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⑵請求判決依甲案分割。五、被告方面:
㈠被告施楨聲答辯:
 1.主張依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112年9月2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所示乙案分割。413地號土地原物分割。對鑑定報告沒有意 見。甲案、丁案會拆到房子,需要拆遷費,希望保留公廳、 維持共有。乙案各共有人分割增減差額較於甲、丙、丁案為 平均,且各共有人分配土地皆方正,且有規劃適當臨路寬度 ,對於412號土地整體開發、規劃之效益,較符合各共有人 利益。
2.對於412地號土地共有人應找補金額,甲案如估價報告書摘 要2、3所示,經比較各共有人分割增減差額,國滎公司應補 償被告張宴誠、張世煌、張世增、張仁耀、施禎聲、陳瑞賢 、張美月、原告及張長生等人總金額高達新台幣(下同)1, 603,531元,復酌以報告書摘要2甲案各共有人分割增減差額 分析表,就增減差值/元部分,國滎公司分割後價值較分割 前持分價值增加1,603,531元,而張群民分割後取得土地價 值卻僅增加279,775元,其餘系爭土地共有人依甲案分割方 法分配後,分割價值皆低於分割前持分價值,足證甲案僅片 面利於國滎公司,未能兼顧各共有人分割後所能分得利益, 是甲案分割方法顯不可採。
 3.丙案對於412地號土地共有人應找補金額如估價報告書摘要5 ,經比較各共有人分割增減差額分析表後,張長生依丙案分 割方式分配土地價值,相較於分割前持分價值,減少高達2, 459,500元。另407地號土地係袋地,且為張長生之繼承人所 有,丙案規劃8米道路顯係為其繼承人利益考量。再者,該 方案致張群民須補償原告、張長生及張美月總金額高達1,01 6,475元,與張仁耀、施禎聲、陳瑞賢、張世增、張世煌、 張宴誠及國滎公司應補償之總金額差距甚大,可證丙案未能 兼顧各共有人分割後所能分得利益,亦不可採。 4.丁案對於412地號土地共有人如估價報告書摘要6,經比較各 共有人分割增減差額分析表後,國滎公司依丁案分割方式分 配土地價值,相較於分割前持分價值,增加高達2,480,906 元,而張群民亦因此方案分配土地價值相較於分割前持分價



值,增加高達1,006,053元,是該方案致各共有人取得土地 價值平均差異甚鉅,顯未能兼顧各共有人分割後所能分得利 益,是丁案不可採等語。
㈡被告張裕棠答辯:
 1.主張依丙案分割。413地號土地主張採原物分割,張長生就 毗鄰之同段407、408地號土地也有持分,將來會涉及通行問 題,丙案預留8公尺通道,可供共有人將來全體通行使用, 不至於造成袋地無法使用,且413地號土地將來均可供大家 使用,符合「適宜」及「損害最少」原則。依丙案附圖,編 號1至14均可完善利用道路,而且編號1至7有二面臨路可供 通行,不至於造成袋地窘境,雖然每一共有人必須負擔少部 分土地,但是解決通行之必要方法。再依鑑定報告所示,幾 乎全體都增加,只有張長生是減少2,459,500元、張美月減 少135,731元、原告減少30,900元,其餘如張群民增加1,016 ,475元至32,656元不等,易言之,張裕棠所提方案係屬於犧 牲自我,成全大眾,讓全體共有人能創造更多利多,且將來 均能通行,並無袋地通行問題,此顯係最佳方案。 2.原告所提甲案不可採。依系爭土地現況圖,地上有張長生繼 承人共有近百年三合院,其中亦包含張裕棠等人之張姓宗祠 ,依甲案分割,三合院含張姓宗祠均將面臨拆除情形,損及 張裕棠、張長生繼承人以及其他張姓共有人權益,並非公平 。又甲案就412地號土地分配予陳瑞賢、張宴誠、張世煌、 張世增之土地,深度均大於寬度15倍以上,分割後成為畸零 地,變成完全無法建築使用之廢地。而413地號土地分割後 各筆土地地形狹長,亦無法建築使用,且413地號土地本無 對外通行道路,分割後更將成為袋地,顯不符合「適宜」及 「損害最少」原則。另412地號土地東南側相鄰同段406、40 7地號土地均為張裕棠所有,目前係經由412地號土地通行至 道路,如按甲案分割,張長生全體繼承人分得土地並未與40 6、407地號土地相鄰,張裕棠所有406、407地號土地將成無 法對外通行袋地,對張裕棠以及張長生繼承人顯有重大不利 情形。且甲案造成張長生減少643,500元、原告減少382,100 元、施楨聲221,200元、其他人減少從96,375元至128,300元 不等,只有國滎公司增加1,603,531元,張群民增加279,775 元,變成損益偏於國滎公司及張群民,不符利益均分配原則 ,非妥適方案。
3.乙案亦不可採。就413地號土地之分割方案,各共有人分得 土地過細,分割後均成為袋地,建物亦未全部由張長生之繼 承人與其他張姓共有人取得,建物之張姓宗祠均將面臨拆除 情形,損及張裕棠等張長生繼承人權益,並非公平。其餘土



地將成為袋地無法使用,亦不符合「適宜」及「損害最少」 原則,且將來均無法再主張袋地通行權,致使各共有人取得 土地均屬廢地,不能採用此方案。
 4.丁案就413地號土地之分割方案,各共有人分得土地過細, 分割後均成為袋地,亦未全部由張長生繼承人與其他張姓共 有人取得,三合院張姓宗祠均將面臨拆除情形,損及張裕棠 、張長生繼承人權益,並非公平。且國滎公司增加2,480,90 6元,獨獨損害張長生4,461,833元,也造成413地號土地共 有人均成為袋地無法通行,此顯偏廢有利一部分,損害於專 一被告。雖丁案得避免張裕棠所有同段406、407地號土地成 為袋地,然412地號土地分配予張長生繼承人之編號H部分, 地形不完整,且413地號土地分割後,除國滎公司與張長生 繼承人分得土地外,其餘土地將成為袋地無法使用,亦不符 合適宜及損害最少原則等語。
 ㈢被告陳瑞賢答辯:
 1.主張依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113年1月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丁案分割。413地號土地主張變價分割,因為公廳是誰產權 不清楚,變價拍賣的人可以主張拆屋還地,張長生、張麗娟 的繼承人可以分配價金。不同意施楨聲所提乙案。 2.不同意原告所提甲案,甲案會造成編號B、C、D、G成為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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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