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45號
CHDM,113,附民,445,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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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45號
原 告 郭美娟

被 告 温淑茜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易字第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事實及理由如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 偵字第 3734號起訴書所載。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元 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一案,業經本院113年度金易 字第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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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