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簡再字,113年度,2號
CHDM,113,聲簡再,2,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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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簡再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世欽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
358號民國110年10月8日刑事簡易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以及該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之證據。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另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 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 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此刑事訴訟法第433條、第4 20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 項第4款所稱「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 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係指原判決憑據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 之另一裁判,為認定事實之基礎而諭知有罪之判決後,其所 憑之該一其他裁判,業經確定裁判變更者而言(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394 號 刑事裁定要旨參照)。
二、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358號刑事確定判決不 服,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4款事由,具狀聲請再 審。然所提出之再審書狀並未附具原判決認定事實所憑之通 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亦未檢附證據說明前開判決已經 確定裁判變更,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 背規定,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尚非不可補正,爰命再審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主文內容,如逾期未予補 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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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