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829號
CHDM,113,聲,829,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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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慶裕


具 保 人 黃子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子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陳慶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黃 子睿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 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 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 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 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陳慶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黃子睿現金繳納後, 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 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 傳拘無著,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果,此亦 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拘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函暨報告書等在卷足憑,此 外,復查無受刑人有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 由,並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 按,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 沒入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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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