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03號
異 議 人
即 受刑人 陳勝龍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執行之指揮(105年度執更助己字第8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原裁定顯然有違量刑之比例原則與平等 原則,與一般人民之法律情感相悖,而無法達成客觀尚之適 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請參酌類似案件(新北地院105 年度訴字第668號判決、基隆地院96年度易字第538號判決) 撤銷原裁定,重新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 ,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 有明文。按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 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換言 之,聲明異議之對象,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若對於 檢察官據以執行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應依上訴或抗告程序 救濟;又裁判已經確定者,如該確定裁判有認定事實錯誤或 違背法令之不當,則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處理,尚無 對其聲明異議之餘地。是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 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 不服,卻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者,即非適法(最高法 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93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強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5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9 月確定,嗣經新北地檢署囑託彰化地檢代為換發指揮書,經 彰化地檢署以105年度執更助字第87號換發指揮書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足認異議人即受刑人陳 勝龍主張應撤銷之原裁定係指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 547號裁定。
㈡而聲明異議意旨雖指上述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違反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主張應撤銷後重新定應執行刑云云。然核其文意
無非係就前述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有所爭執不服,並非具體指 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 不當之處,是所為聲明異議,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 之要件不符。
四、綜上,聲明異議人所執前詞,係就不得聲明異議之事項聲明 異議,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要件不符,顯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