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崧晉
指定辯護人 張欽昌律師
被 告 官振洋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蕭振億
選任辯護人 鄭絜伊律師
楊振裕律師
被 告 何宗螢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張奕群律師
被 告 周侑良
指定辯護人 王晨瀚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銷毀扣押物
(113年度毒銷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均銷燬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毀棄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崧晉、官振洋等人涉犯共同製造第三
級毒品未遂,經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扣案物數量眾 多,保管費用過鉅,且其中甲苯能腐蝕塑料、丙酮具肝毒性 、鹽酸有高腐蝕性、乙二醇具毒性、二氯甲烷會傷害神經及 呼吸系統、碳酸氫鈉對呼吸系統具刺激性、溴有毒性、刺激 性、甲胺有毒性會傷害呼吸系統且易燃,爰聲請毀棄或取樣 後銷燬之。
二、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 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 定前得銷燬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業經取樣鑑定,鑑定結果均含有第 四級毒品,數量甚多,保存不易,具人體毒害之危險性,若 不慎遺失,將產生嚴重危害,並由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鑑驗完畢(見卷內該局113年5月20日刑理字第1136059872號 鑑定書,鑑驗結果如附表)。
㈡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則均為化學品(附表二編號3至8業經取 樣送鑑定),對人體具有毒性、刺激性,並具備一定之腐蝕 性,而於保管上可能發生逸漏而易生危險。
㈢經本院通知本案全部被告及辯護人,被告徐崧晉、何宗螢、 周侑良之辯護人以書狀表示無意見,其餘被告及其辯護人則 未回覆意見。
㈣本院審酌上情,認上開扣案物先予裁定銷燬、毀棄,當可確 保保管處所之公共安全,且對於本案被告之訴訟防禦權不生 任何侵害。從而,本案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表一:
編號 名稱 數量 原始編號/鑑驗結果 備註 1 不明晶體 6包(9.871公斤) 原始編號:A1-1、A1-2、A1-3、A3-1、A3-2、A3-3 檢出下列第四級毒品: ①2-溴-4-甲基苯丙酮 ②1-甲基苯基-1-丙酮 聲請書記載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成品14.68公斤、半成品26.80公斤) 2 不明液體(藍桶) 1桶(25.451公斤) 原始編號:C3 檢出下列第四級毒品: ①2-溴-4-甲基苯丙酮 ②1-甲基苯基-1-丙酮 3 不明液體(藍桶) 20桶(454.6665公斤) 原始編號:B4-2~5、B4-7~15、B4-17~23 檢出下列第四級毒品: 1-甲基苯基-1-丙酮 聲請書記載第四級毒品甲基苯丙酮24桶(毛重560.6公斤) 4 不明液體(白桶) 4桶(65.7095公斤) 原始編號:B5 檢出下列第四級毒品: 1-甲基苯基-1-丙酮 5 二氯甲烷 38桶 原始編號:B4-1、B4-6、B4-16、B6、B8、B13、B16 檢出下列第四級毒品: 1-甲基苯基-1-丙酮 6 溴(玻璃罐) 14罐 原始編號:B2 檢出下列第四級毒品: ①2-溴-4-甲基苯丙酮 ②1-甲基苯基-1-丙酮 7 溴(整理箱) 19箱 原始編號:B3 檢出下列第四級毒品: ①2-溴-4-甲基苯丙酮 ②1-甲基苯基-1-丙酮 附表二:
編號 名稱 數量 原始編號/鑑驗結果 1 甲苯 18桶 原始編號:A9 檢出:甲苯 2 丙酮 6桶 原始編號:A10 檢出:丙酮 3 鹽酸 2桶 原始編號:A11 未送驗 4 乙二醇 4桶 原始編號:A12 未送驗 5 碳酸氫鈉 4包 原始編號:A13 未送驗 6 溴(黑色塑膠罐) 40罐 原始編號:B1 未送驗 7 疑似溴(鐵桶) 7桶 原始編號:B12-1 未送驗 8 疑似溴(玻璃罐紅蓋) 3桶 原始編號:B12-2 未送驗 9 甲胺 8桶 原始編號:B15 檢出:甲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