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3年度,164號
CHDM,113,簡附民,164,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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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64號
原 告 賴宥蓁
被 告 林紫泥

另案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244號),
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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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