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3年度,709號
CHDM,113,交簡,709,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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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東壁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東壁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 林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診斷證明書 」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核被告張東壁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被告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後,係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 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時,肇事人在場,並 當場承認為肇事者一節,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 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佐,堪認被告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 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行車未注意遵守相關道路交通安全規範,一時疏 忽肇致本件事故,造成被害人喪送寶貴之性命,並使被害人 家屬承受失去至親難以抹滅之傷痛,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有彰化縣永 靖鄉調解委員會112年民調字第86號調解書在卷可參,兼衡 被告本案過失之情節(被告為肇事主因),及其自陳國中畢 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廚具行工作而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451號
  被   告 張東壁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東壁於民國112年8月14日11時2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永靖鄉新興路163巷由南往北方向 行駛(倒車),應注意汽車倒車時,應謹慎緩慢,並注意其 他車輛及行人,且雙黃實線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疏未注 意及此,不當跨越雙黃線倒車,撞及未依規定走行人穿越道 ,不當跨越雙黃線穿越馬路,亦有疏失之姚石崇,致姚石崇 受有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併上頷骨閉鎖性骨折及唇撕裂傷 、肢體擦挫傷併左側肱骨下端閉鎖性骨折、局部型癲癇、貧 血及血小板低下症等傷害,於當日入醫院治療,於同年9月1 9日出院,惟因臥床併慢性病發作,於112年9月25日1時5分 許因呼吸衰竭死亡。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本署檢察官相驗後簽分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東壁之自白。
(二)證人姚錫國、姚林雪之證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交通 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事故現場及車損照片)。(四)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五)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駛詳細資料報表。(六)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法醫參考病歷資料、急診病歷



資料、本署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法醫 解剖報告書、相驗及解剖照片。
(七)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縣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鑑定意見書。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之罪嫌;被 告符合自首要件,請依法減輕其刑。另查被告業與死者家屬 達成調解,有彰化縣永靖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稽,故 如被告符合緩刑條件,請衡酌予以宣告緩刑,以勵自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檢 察 官 傅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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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