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83號民事裁定聲請意 旨。本案安置期間,案母B於113年4月9日已出院,亦有穩定 就醫服藥,其精神狀況明顯穩定,並接手經營案外祖母營業 多年之檳榔攤,工作尚在適應中;另案母B能提供兒童A穩定 生活環境,故在鄰近案舅家附近租屋,以利互相照顧,自立 生活,租屋環境尚在整理中。聲請人為提升案母B親職功能 ,已安排24小時強制親職教育課程及家庭處遇服務,案母B 積極配合親職輔導課程,但尚有8小時尚未完成,持續進行 中。綜上評估,案母B雖罹患憂鬱症,但其有病識感,會主 動就醫改善病況,亦積極努力工作想要改變生活與自身經濟 能力,其作為值得肯定。惟目前租屋處環境尚在整理中,且 案母B親職教育課程尚未完成,故評估安置之原因尚未消滅 ,非繼續安置不足以保護兒少。為維護兒童A之受照顧權益 與最佳利益,提供其必要之保護與輔導,爰依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 個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13年 度護字第83號民事裁定、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 述意見單、兒童少年家庭寄養安置評估報告為證。本院審酌 兒童A年幼,無自我照護能力,案母B自承曾餵食兒童A安眠 藥,及曾有殺害兒童A之意念,因情緒狀態不佳而稱無力照 顧兒童A,將年幼之兒童A留置派出所欲逕自離去等情,其雖 罹患憂鬱症,但有病識感且穩定就醫治療,並積極工作改善 經濟能力,其努力是值肯認;惟其目前尚未完成聲請人開立 之強制親職教育課程,且租屋處環境尚未整理完成,評估兒
童A安置原因尚未完全消滅,有待案母B完成親職教育課程及 將居住環境安頓妥適後,再行評估其親職能力與居住環境, 是認兒童A目前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3 個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57條之規 定,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附表:
真實姓名對照表(113年度護字第166號) A 林○○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巷0弄0號 (現安置中) B 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巷0弄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