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C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止。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同本院民國(下同)113年度護字第67號民 事裁定之聲請意旨。查本案親子會面安排於112年8月至113 年6月,共安排7次親子會面、3次外出團聚、2次返家團聚, 案家已穩定於屏東縣○○○租屋居住,然對於兒童A之照顧規劃 尚未完善,聲請人評估就案父母B、C對於兒童A之情緒、行 為問題應持續評估及觀察互動狀況,並透過長時間接觸與案 父母B、C討論管教議題。兒童A於寄養家庭生活適應狀況穩 定,考量案父母B、C與兒童A親子互動尚未穩定,現階段宜 安排漸進式返家團聚評估親子互動情形,且案父母B、C認知 上對於兒童A過動及情緒議題尚未取得照顧平衡,近期案父B 於返家團聚時體會到兒童A在照顧上的困境,屏東家扶目前 為其安排心理諮商,將邀請案父母B、C共同做親子諮商,以 利評估親子互動關係。綜上,案父母B、C與兒童A親子互動 尚未穩定,家庭照顧功能薄弱,尚無法提供兒童A適切照顧 所需,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兒童A,為保障兒童A之 權益,故聲請裁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 定予以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67 號民事裁定、兒童少年家庭寄養安置評估報告、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為證 。案父母B、C雖不同意兒童A延長安置,表示渠等生活已逐 漸穩定,希望兒童A能返家等語。惟本院審酌兒童A年僅5歲 ,無自我保護能力,正值兒童發展及就學之重要階段,出生 不久遭案父母不當管教及故意施虐,進入醫院多次,嬰幼兒 期間即受安置,迄今已轉安置3次,心理創傷已轉換成行為
模式,對於環境安全感有極大需求,更需穩定生活環境及專 業教養介入,其目前接受心理衡鑑之最新報告顯示非為遲緩 身分,但仍有過動症狀,目前於寄養家庭接受早療課程及行 為改善,案父母B、C雖有意願接返兒童A,然仍無妥適之照 顧計畫,是在案家之照顧量能尚未符合社政期待前,尚不宜 變動兒童A穩定生活之環境,方能讓兒童A接受適合的早療資 源,以提升其身心狀況。現案家無其他合適親屬資源足以提 供兒童A照顧,為確保兒童A於穩定安全之環境成長,以維護 其身心健全發展及修復親子關係,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 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附表:
真實姓名對照表(113年度護字第163號) A 乙○○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路000巷0號7樓之9 (現安置中) B 丙○○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路000巷0號7樓之9 C 甲○○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路000巷0號7樓之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