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林薛英美
林佳惠
林詩婷
林靜君
林靜怡
林子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正佑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黃秀英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以上開不動產之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核定為新台幣31
5萬3,114元(計算式詳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提出被告林黃秀英、林家隆、林家
興、林虹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附表:不動產明細(土地及建物均坐落屏東縣枋山鄉舊庄段)
土地部分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⓵ 應有部分 ⓶ 113年1月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⓷ 價額 (新台幣/元) (計算式:⓵⓶⓷) 946 3,545.09 1/3 1,800 2,127,054 947 556.88 334,128 948 262.06 157,236 949 407.66 244,596 建物部分 建號 應有部分 課稅現值 價額 19 1/1 290,100 290,100 合計 3,15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