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黃世民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被上訴人 黃世紀
黃宏毅
黃韋誠
黃至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宣判,因遇凱米颱風,經屏東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000年0月00日下午4
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