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35號上 訴 人 潘廷嘉 兼法定代理 人 潘明全 武氏春蓮被上訴人 趙梓喬 訴訟代理人 趙禹任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曾士哲 法 官 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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