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核字,113年度,3號
PTDV,113,消債核,3,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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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核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林煒鈞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煒鈞間於民國113年5月25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第 1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日內,將債務 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 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 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 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 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項、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煒鈞因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 而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 債務清償方案,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13年5月 25日協商成立,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 ,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 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 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前 置協商客戶面談紀錄表等文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 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113年5月25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 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且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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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