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05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0號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郁萱律師
蘇端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請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0 元。另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 元。從而,
本件裁判費用合計為4,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