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4年度,1240號
TNEV,94,南簡,1240,2005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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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南簡字第1240號
原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振發
被   告 台南市第一倉庫利用合作社(已註銷登記無住址)
特別代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訴訟代理人 王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九
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座落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示所示地號十三筆,台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五十三年以台南土字第00九三六五號收件,民國五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登記,以被告為權利人,債權範圍全部,權利債值最高限額新台幣壹萬圓整,存續期間自五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至六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乙○○所有坐落台南市○區○○○段如附表 一所示地號土地六筆及原告甲○○所有坐落同段如附表二所 示地號土地七筆,經台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下同)五十三 年以台南土字第00九三六五號收件,於五十三年十月二十 八日登記予被告「台南市第一倉庫利用合作社」,最高限額 新台幣壹萬元整,權利存續間自五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至六 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權利範圍全部之抵押權登記,因其抵 押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又抵押權亦因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 間不行使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第八百八十條分別定有明文。惟被告「台南市第一倉庫利 用合作社」業已於五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經台南市政府以南市 社字第六0一九三號公告註銷登記,已無承受其權利義務之 法人組織,原告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 十二條之規定,向鈞院聲請為被告「台南市第一倉庫利用合 作社」選入特別代理人,經鈞院以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九七一 號裁定,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 南分處(設台南市○區○○街九號六樓法定代理人凌氤中) 於原告對被告「台南市第一倉庫利用合作社」提起塗銷抵押 權登記之訴時,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在案,原告依前揭規 定,自得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二份、本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九七一 號民事裁定影本一份等為憑。




二、被告方面:是否有時效消滅係依法認定,如果是時效完成, 原告的請求也是沒有辦法的事,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二份及 本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九七一號民事裁定影本為憑,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前揭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以抵押權擔保 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 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 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前段、第八百八十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所有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均有台南地政事務所於五 十三年以台南土字第00九三六五號收件,於五十三年十月 二十八日登記予被告「台南市第一倉庫利用合作社」,最高 限額新台幣壹萬元整,權利存續間自五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至六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權利範圍全部之抵押權登記,該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七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滿十五年, 請求權時效完成,則該抵押權至遲應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二 日實行,惟迄未見被告為實行抵押權之行為,則原告依前揭 法條所定,主張系爭抵押權消滅,自無不合,從而原告請求 被告塗銷附表一、二所示之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簡鳳儀附表一(原告乙○○所有土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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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落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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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台南市○區○○○段三九二之八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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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台南市○區○○○段三九二之二六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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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台南市○區○○○段三九二之三六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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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台南市○區○○○段三九二之五一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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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台南市○區○○○段三九二之五四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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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台南市○區○○○段三九二之五九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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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原告甲○○所有土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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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落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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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台南市○區○○○段三九二之二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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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台南市○區○○○段三九二之二二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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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台南市○區○○○段三九二之二三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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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台南市○區○○○段三九二之二四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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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台南市○區○○○段三九二之二五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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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台南市○區○○○段三九二之五二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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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台南市○區○○○段三九二之五八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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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