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1163號
PTDV,113,司繼,1163,2024070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63號
聲 明 人 吳○儒 住○○市○○區○○路00號

聲 明 人 鄭○翔
聲 明 人 彭○廷

聲 明 人 鄭○○ (美國籍)
聲 明 人 鄭○○ (美國籍)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鄭○健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吳○○英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㈠聲明人鄭○○鄭○○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之出生證明,並
翻成中文(需正本)。
㈡陳報聲明人鄭○健、鄭○○鄭○○鄭○翔現在住居所。
㈢提出聲明人鄭○健、鄭○○鄭○○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之「
拋棄繼承權聲明書」及「授權書」(均需正本)。
㈣聲明人鄭○翔印鑑證明。
㈤聲明人吳○儒之配偶蒲○茹印鑑證明。
㈥聲明人彭○廷之母吳○華除戶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