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蔡○華 住○○縣○○市○○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擔任被繼承人黃○良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 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 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 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 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 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 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民法第1179條 第1 項第3款、第118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633號 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良(男,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 東縣○○市○○路00巷0號,107年1月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爰聲請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選任為被繼承人黃○良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查閱無 訛。惟聲請人就任後,迄今尚未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聲請本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 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 ,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此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清單 、電話記錄在卷可稽。故聲請人尚未依前開程序,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指定期間內報明債權、願受 遺贈與否之聲明前,除未能於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償還債務 或交付遺贈物外,亦難知悉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債權之金額 、受遺贈人之多寡、債權債務關係複雜與否等情,而本院自 無從依遺產管理人所付出之勞力、管理事務之繁簡、被繼承 人之遺產狀況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等情事予以整體評估, 進而酌定其管理報酬。從而,聲請人既未完成遺產管理人法 定程序,本院尚無從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故本件聲請人, 未為被繼承人黃○良聲請公示催告,而先行聲請酌定遺產管 理人報酬,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41條、第153條、第181條第5項
第3款、第183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