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52號
PTDV,113,司拍,152,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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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李秋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洪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
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及他項權利證明
書影本。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段00地號,之「最新」土地
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
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四、並確認所有權人是否仍為「李秋萍」(民國109年12月17日
信託登記),如所有權人仍為「李秋萍」,請具狀更正本件
相對人為「李秋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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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